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与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车引发的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校电动车管理通知如下:
一、电动车辆准入标准
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规定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号牌的电动车辆,方可进入校园。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进入校园。
二、电动车辆行驶管理
1.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必须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不符合入校标准的电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2.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骑行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电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
3.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使的相关规定。
4.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并排骑行、逆向骑行、手持物品或操作电子产品时骑行。
三、电动车辆停放管理
1.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地点,并摆放整齐。
2.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四、电动车辆充电管理
1.因校内未设置公共充电设施,除校内服务保障电动车以外所有电动车禁止在校内充电。
2.校内服务保障电动车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符合用电及消防要求的充电装置。充电时应按照充电设施的使用说明进行,避免过度充电、超时充电等安全隐患。
五、电动车辆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电动车安全监管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电动车的师生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动车辆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自查,发现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入电动车辆安全管理台账。保卫处将对各单位电动车管理及个人骑行、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遵守规定的电动车辆及存在管理漏洞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电动车驾驶者每次使用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自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电动车辆将取消校园内行驶权限;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学生报送至学生工作处,教职工报送至人事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及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师生对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55190110。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